欢迎登录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位置:首页 > 局长信箱 > 正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19-10-16
信件内容 在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第33条规定:......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对这句话中的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次数,在实际工作中目前有两种理解或做法:一种是综合预案、专项处置、现场处置等一年总共演练几次即可;另一种则是综合预案演练一次,其他专项或现场处置每一项都是半年演练一次,每年各种演练要达到几十次。这两种做法对实际工作造成的影响差别巨大,特别是第二种做法,很大程度上打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作为一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我了解一下忻州对此项规定的解读。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9-10-18
回复内容 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2号),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目的是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应急演练旨在验证预案中的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分工等核心内容,确保预案能够有序高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三条对应急预案演练频次的规定中,“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是最低频次标准,为确保预案的有效性,提倡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全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在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中应科学设置演练科目,可以包含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一并开展,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增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频次。尤其是作为企业现场生产岗位应知应会内容的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岗位人员应与生产实际紧密集合开展经常性演练。据了解,应急部后期会出台关于2号令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