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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屋拆除风险源减少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4-11-01 | |
信件内容 | 局长您好,我公司属于小微文化公司,于2023年6专家评审进行了应急预案备案,今年涉及两项变更,法人变更,但公司主要消防应急负责人未发生变化,另有部分房屋拆除,锅炉拆除,故原应急预案中的锅炉爆炸,天然气中毒等两项风险源减少,其他未变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4-11-01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你单位危险源和事故风险减少,涉及到主要处置措施等内容变更,需要重新备案。 |